视为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在劳动法领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简单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并非没有终止时间,而是在特定情形出现时才会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几种情形会被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一种常见的情形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法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而作出的规定。比如,小李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一年零三个月,公司一直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从他入职满一年的那天起,就视为他和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如,小张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了12年,当劳动合同到期时,企业要和他续订合同,此时如果小张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应当和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还有,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同样适用上述规定。比如,某国有企业改制,重新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老陈在该企业已经连续工作了15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8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老陈自己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应与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如,小王和公司先后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前,他没有出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当公司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时,除非小王自己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就应当和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