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补充检索的情形都有哪些?


在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有多种情形需要进行补充检索。 首先,如果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而原先的检索没有覆盖修改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审查员就应当对申请进行补充检索。这是因为权利要求范围改变了,之前检索的对比文件可能不再适用,需要新的对比文件来确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要求。比如,申请人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那么原来检索的范围就不能满足审查需求了。 其次,当申请人澄清了某些内容,使得原先的检索不完整、不准确时,也会进行补充检索。例如申请人对技术方案中的某个关键概念进行了进一步解释,改变了原先理解,那基于之前理解的检索可能就不准确了,需要重新检索。 另外,如果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前的检索不完整或者不准确,审查员同样要进行补充检索。因为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检索可能无法全面反映现有技术情况,影响对专利申请的判断。 还有,若审查意见的改变使得已经作出的检索不完整或者不准确,并且需要增加或者改变其检索领域,就需要补充检索。这可能是因为审查思路变化,原来检索领域不能满足新审查意见的要求。 在复审后的继续审查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情形,也应当进行补充检索。此外,对于《专利审查指南》中所述的可能构成抵触申请的指定中国的国际专利申请文件,在对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应当通过补充检索查看其是否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并作出了中文公布。 相关法律依据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通过这些规定,确保专利审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使真正有创新性的专利申请能够获得授权。 相关概念: 实质审查:是指专利局在对申请案进行审查时,不仅要对申请案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 对比文件:是指与专利申请主题相关的现有技术文件,用于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条件。 抵触申请:是指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