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情形包括什么?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具体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比如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倾倒工业废渣,这些废渣可能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者有毒化学物质,会对水源造成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的饮水安全。(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等危险特性,如果随意排放、倾倒、处置,会对土壤、水体等造成严重破坏。(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这些重金属污染物在环境中难以降解,会在生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长期危害。(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虽然这些金属在低浓度时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但超标排放会破坏生态平衡。(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环保监管规定,逃避了正常的监测和处理程序。(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这体现了对屡教不改的污染环境行为的严厉打击。(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数据是监管部门掌握其排污情况的重要依据,篡改、伪造数据会导致监管失效。(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防治污染设施是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手段,减少运行支出会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污染环境行为往往会给公私财产带来损失,比如污染农田导致农作物减产,造成农民经济损失。(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生态环境的损害包括对土壤、水体、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破坏,这种损害可能是长期的、难以恢复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这会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用水。(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土地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这种破坏会影响农业生产和生态平衡。(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森林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具有重要作用。(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污染环境行为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导致群众需要疏散转移。(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污染物可能通过空气、水等途径进入人体,导致人员中毒。(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这体现了污染环境行为对人体健康的直接危害。(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这是比较严重的后果,反映了污染环境行为的恶劣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