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都有哪些方面的罪名?


污染环境罪相关的罪名有不少呢。首先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指的是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简单说,就是违反规定污染环境,后果很严重就要受刑事处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有相关规定。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也属于其中,即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处置。如果这么做了,会面临相应刑罚。比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要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有明确规定。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还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行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环境监管失职罪同样不容忽视。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人员,如果没有尽到责任,导致环境出现问题,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行为也属于污染环境罪相关范畴,像非法排放有害物质,就是没有合法理由把各类有害污染物排入环境;超标准排放污染物,也就是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废水等;在重点保护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污;伪造、变造环境保护监测数据掩盖环境污染真实情况;在建设项目中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擅自开工建设并造成环境污染;故意损毁环境监测设施干扰环境监测工作;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等。这些行为都破坏了环境,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相关概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防治环境污染规定致严重后果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规定对境外固体废物进行倾倒、堆放、处置的犯罪行为。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原料并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犯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监管职责者未尽职责导致问题需担责的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