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民政局离婚也就是协议离婚,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是准备离婚协议。夫妻双方需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这协议里要明确表明双方是自愿离婚的,同时还要对子女抚养问题,比如孩子跟谁生活、另一方的探视权、抚养费的支付等;财产分配问题,像房产、存款、车辆等如何划分;以及债务处理问题,例如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偿还等协商一致,并写清楚 。这是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接着是申请受理。男女双方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前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 然后进入离婚冷静期。从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这期间任何一方要是不愿意离婚了,都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30天冷静期”,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是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冷静期满了,自第31天开始到第60天内,男女双方必须再次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取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是否自愿离婚等情况进行审查,要是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都协商一致了,就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相关概念: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如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书面协议。 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规定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可撤回申请的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