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帮工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在民法典中,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一种社会关系。下面我们分不同情况来看看民法典对帮工关系的规定。
首先,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俗来讲,如果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伤了,一般情况下被帮工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是被帮工人明确拒绝了帮工,帮工人自己非要去帮然后受伤,被帮工人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要是帮工人受伤是因为自己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赔偿的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其次,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上述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是第三人导致帮工人受伤,先由第三人来赔偿。要是找不到这个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钱赔,被帮工人可以适当给帮工人一些补偿。
另外,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被帮工人通常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帮工人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帮工人在帮工的时候因为疏忽大意把别人的东西弄坏了,一般由被帮工人来赔偿;但要是帮工人是故意弄坏别人东西,受害人就可以要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一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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