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征求相关情况是怎样的?


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是婚姻相关法律的重要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婚姻家庭编是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部分之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整合与完善。它对婚姻家庭领域的诸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婚姻关系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比如在结婚方面,它明确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在夫妻权益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保障了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平等权益。同时,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对于婚姻中的一些热点问题也有很多讨论,例如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与《离婚登记处理表》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制度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总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征求意见和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种情况和社会需求,旨在更好地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