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婚姻方面有哪些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对婚姻相关内容作出了不少新规定。 首先,在结婚方面,新增了一项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一规定保障了另一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婚后发现对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受欺骗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这段婚姻。 其次,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也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规定避免了很多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况,明确了债务的承担范围。 再者,在离婚方面,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制度给了冲动想要离婚的夫妻一个缓冲期,减少了冲动离婚的情况。 另外,在财产分割上也有一些倾向。比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和无过错方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