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家庭领域的诸多方面进行了规定。 首先,在结婚方面,它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同时,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其次,在家庭关系上,对于夫妻关系,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夫妻之间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财产方面,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有明确区分。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再者,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同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最后,在离婚方面,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离婚协议书》(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外,对于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