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哪些热点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涉及众多热点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关于结婚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通俗来讲,重婚就是一个人同时和两个人存在婚姻关系,这肯定是不被法律允许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般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像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是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他们之间不能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目前我国男性法定婚龄是二十二周岁,女性是二十周岁,没达到这个年龄结婚是无效的。同时,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保障了受胁迫一方的婚姻自主权利。 在夫妻财产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比如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的工资收入,另一方也有平等的支配权。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 对于夫妻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一起签字借的钱,或者一方借钱后另一方认可了,又或者是为了家庭日常开销借的钱,这些都算共同债务。要是一方私自借了很多钱,超出了家庭日常开销,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那就不算共同债务。 在离婚方面,《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夫妻双方因一时冲动而离婚。同时,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