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全部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主要对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调整,以下是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一般规定:这部分是整个婚姻家庭编的基础和总纲,明确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是从法律层面倡导了积极健康的家庭观念和社会风尚。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结婚:主要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部分法条依据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家庭关系:包含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些规定详细界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条集中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至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离婚:规定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诉讼离婚则是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条依据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收养: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等方面做了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等。这些规定确保了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护了被收养儿童的权益,相关法条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