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拟定案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较于之前的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有一些重要的规定和变化。 首先,在结婚方面,规定了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些规定保障了结婚双方的自主意愿和合法权益,避免了一些不适合结婚的情况发生。 其次,在夫妻关系方面,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体现了对夫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保护。 再者,在离婚方面,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同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些规定既考虑到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又为确实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供了合理的离婚途径。 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条文,这些条文为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种情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