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哪些修正内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较于之前的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有诸多重要修正。 首先在结婚制度方面,疾病不再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以前患有某些特定疾病是不允许结婚的,现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这一修正保障了有疾病方的婚姻权利,同时也给予另一方在不知情情况下的救济途径。 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有了明确规则。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对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这避免了很多无辜方“被负债”的情况,保护了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制度上,新增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冲动离婚,维护了婚姻关系的稳定。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更关注子女的真实想法和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