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为处理婚姻家庭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操作指引。 首先,在结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了一些重要问题。比如,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若在提起诉讼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结婚时一方未达法定婚龄,但后来达到了,婚姻就不再被认定为无效。另外,对于彩礼问题,该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夫妻财产方面,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因市场行情上涨而增值,这属于自然增值,仍为一方个人财产;但如果将房屋出租获得的租金,就属于收益,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解释还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出了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离婚方面,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解释明确了“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为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