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哪些修改?

我准备结婚了,听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修改,我想知道这些修改对我以后的婚姻生活有啥影响,比如财产分配、离婚规定这些方面,具体都改了哪些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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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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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诸多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首先,在结婚方面,增设了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条款。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就意味着,如果在婚前一方隐瞒了重大疾病,另一方在知晓后有权利向法院请求撤销这段婚姻,并且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 其次,在夫妻关系方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更加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规定保护了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一方被莫名背负巨额债务。 再者,在离婚方面,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外,在诉讼离婚中,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后,在子女抚养方面,更加强调尊重已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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