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的区别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纠纷,听说有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这两种方式,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适合用诉前保全,什么情况下适合用诉中保全,它们在申请条件、时间、程序等方面都有哪些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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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是财产保全的两种类型,它们主要在申请时间、提起主体、担保要求、裁定时间等方面存在区别。 申请时间上,诉前保全是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提出;而诉中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即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都可以申请。 提起主体方面,诉前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就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中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比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就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担保要求上,诉前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诉中保全中,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没有责令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裁定时间也不一样,对于诉前保全,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中保全如果情况紧急的,法院要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不紧急的,则没有明确的48小时限制。 这些区别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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