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什么意思?


诉讼保全,简单来说,就是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或者损毁财产,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它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之前,利害关系人因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是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必须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会解除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诉讼中财产保全则是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总的来说,诉讼保全是一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判决得以执行的重要法律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