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程序是在起诉前还是起诉后进行?
保全程序既可以在起诉前进行,也可以在起诉后开展。保全主要分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
先说财产保全,它又包含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简单来说,就是在起诉之前,如果利害关系人觉得情况特别紧急,要是不马上申请财产保全,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那种很难弥补的损害,这时候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有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像不立即采取措施,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就会遭受极大损失。第二,申请人得同时提供担保,而且提供担保的数额要和请求保全的数额差不多。第三,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30天内必须起诉,不然法院就会解除财产保全。它的程序是先申请,一般要在起诉前向受诉法院提出;接着要提供财产线索,法院不会帮当事人找债务人财产,得自己明确提供;然后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的话,请求就会被驳回;最后法院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会作出裁定,这个裁定马上生效,当事人不服不能上诉,但能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诉中财产保全,是在案件受理之后,要是发现可能因为对方当事人的某些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以后判决了也没办法执行或者很难执行,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话,也会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适用诉中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案件得是给付之诉,就是诉讼请求得有财产给付的内容;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比如对方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可能有这些行为)或者客观(像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并且这个保全得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还没作出生效判决前。
再说证据保全,一般是在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向法院申请,目的是对那些可能会灭失或者以后很难取得的证据进行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
所以在实际情况中,到底选择起诉前还是起诉后进行保全,要根据具体案件的紧急程度、案件性质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和决定。
相关概念:
诉前财产保全: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而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从而引发财产保全程序的一种形式。
诉中财产保全:在案件受理后,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裁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在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向法院申请,对于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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