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中探望权该怎么约定?

我和另一半打算协议离婚,孩子归对方抚养,我想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好我探望孩子的相关事宜,但不知道该怎么写。比如探望的时间、方式这些该怎么确定才合理合法,有没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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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约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探望权,是为了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见面、交流的权利,同时也能让子女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如何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探望权。 首先,要明确探望权的主体。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 其次,关于探望的时间。时间的约定要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实际情况,既要方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权利,又不能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例如,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具体时间为周六或周日的上午9点到下午5点;或者每月探望两次,分别在每月的第一个和第三个周末。也可以根据子女的特殊情况,如寒暑假、节假日等,做出更灵活的安排,比如在寒暑假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段时间。 再者,探望的方式也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常见的探望方式有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子女居住的地方进行探望,比如到孩子家里、学校等场所看望孩子,这种方式时间较短,通常不会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作息。逗留式探望则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子女接走并与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例如接孩子到自己家中住几天。选择哪种探望方式,需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同时要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原则。 另外,在约定探望权时,还应当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比如,如果遇到子女生病、升学考试等重要时期,探望时间和方式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探望,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协商变更探望时间。同时,双方还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如一方不按照协议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探望权的顺利实现。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语言,以免在日后的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如果双方在探望权的行使过程中发生纠纷,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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