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涵盖了婚姻关系的各个方面,为我们的婚姻家庭生活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首先,在结婚方面,民法典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些规定明确了结婚的基本要求和法定程序,确保婚姻的合法性和自愿性。 其次,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这些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 再者,关于家庭关系,民法典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些规定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最后,在离婚方面,民法典规定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些规定既保障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对离婚程序进行了规范,防止冲动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