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房产拆迁后房本名字登记为儿子儿媳,女儿有享有权吗
家里父母的房子拆迁了,房本名字写成了儿子和儿媳的。我作为女儿,心里有些纠结,不知道自己在这方面有没有什么权益。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来说,我有没有权利主张一些东西,比如对这套拆迁房有没有份之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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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女儿是否对拆迁后的房产享有权益,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拆迁前的房产属于父母的共同财产,在拆迁后房本登记为儿子儿媳,这可能存在多种性质。一种情况是父母将拆迁后的房产赠与了儿子儿媳 。根据《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如果是无偿给予儿子儿媳,且办理了产权登记,一般来说赠与行为完成。这种情况下,女儿通常没有对该房产直接主张权益的权利。 但是,如果父母并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儿子儿媳,比如只是为了方便办理手续等原因登记在他们名下,而拆迁房产本身女儿在拆迁前就有相关权益,比如女儿是房屋共有人(房产证上有女儿名字),或者女儿因某些原因对原房屋有部分产权(例如有协议约定等),那么女儿对拆迁后的房产也是有权益的。 另外,从继承的角度讲,如果父母没有留下遗嘱对该房产进行特别处理,在父母百年之后,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和儿子一样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在这种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女儿有权参与对父母遗产的分割,包括这套拆迁后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但属于父母遗产部分的房产权益。 总之,女儿是否享有权益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房产来源、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多方面因素。 相关概念:(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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