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劳务合同就一定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吗?
我和一家公司签了份劳务合同,但是工作过程中感觉和公司的关系又不太像简单劳务那种。现在就很疑惑,想知道签了劳务合同到底能不能认定就是劳动关系,想弄清楚这中间是怎么判定的,自己到底属于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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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签订了劳务合同并不一定就能认定为劳动关系。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劳动关系,简单说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和监督,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所形成的一种关系。比如在一个工厂上班,每天按工厂规定时间上下班,接受工厂管理,工厂发工资,这就是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呢,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形成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像你找个小时工打扫家里卫生,你和小时工之间就是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认定劳动关系,不是仅仅看签了什么合同,更关键是看实际履行情况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比如前面案例中的周某,虽然和公司签的是《劳务合作协议》,但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存在人格从属性(按公司指示工作、请假需审批等)和经济从属性(公司提供生产资料、有报酬发放方式等),从而改判存在劳动关系。所以,签订劳务合同后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要综合多方面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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