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劳务关系以及劳务关系的标准是什么?


劳务关系的认定和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主体方面,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这与劳动关系有所不同,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例如,个人请另一个人帮忙做一些临时性的工作,双方就可能构成劳务关系。 合同形式及内容上,劳务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是口头约定,也可签订书面合同。而劳动关系中,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比如,某人帮邻居家临时照看小孩,双方可能只是口头约定了报酬等事宜,这就是一种劳务关系的体现。 关系性质方面,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像一些兼职工作,兼职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和意愿选择是否接受工作安排,这就显示出劳务关系中双方相对平等和独立的特点。 法律调整方面,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认定劳务关系时,还可以参考以下一些情形和证据: 证据方面,支付工资的凭证、记录;缴纳社保的记录;用人单位方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工作服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由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的招工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工记录;劳动者日常工作考勤表;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认定劳务关系的依据。其中,支付工资的凭证、招工记录、考勤记录等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具体情形方面,比如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