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如何能减刑?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对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的罪犯来说,同样适用减刑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比如,罪犯在服刑期间,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真心悔悟,并且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学习和劳动活动,就可以认定为有悔改表现。 而立功表现则包括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等情况。例如,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其他犯人有逃跑的计划,并及时向监狱管理人员报告,阻止了逃跑事件的发生,这就属于立功表现。 需要注意的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另外,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