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不作为该如何界定?

我去政府部门办事,提交了相关材料后,工作人员说会处理,但过去很久都没消息。我想知道这种情况算行政不作为吗,行政不作为到底是怎么界定的,有没有明确的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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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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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指的是行政主体(也就是政府等行政机关)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却在程序上超过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通俗来讲,就是该政府部门做的事,他们却不做或者拖着不做。 界定行政不作为,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主体必须具有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是由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这就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方面的法定作为义务。 其次,行政主体在程序上超过了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不同的行政行为有不同的法定办理期限。比如,《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行政机关没有作出复议决定,就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定期间,也应该在合理的期间内完成行政行为。 再者,行政主体有履行行政作为义务的可能性。如果行政机关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职责,那就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例如,发生自然灾害导致交通中断,行政机关无法及时送达相关文件,这种情况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最后,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一般是程序上的不作为。比如,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答复等。例如,公民向环保部门举报企业污染问题,环保部门既不受理也不给予任何回复,这就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 总之,界定行政不作为需要综合考虑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履行期限、履行能力以及行为表现等多个因素。如果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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