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失费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一次意外事件中受到了精神伤害,想了解一下民法典里对于精神损失费是怎么规定的,不知道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希望有人能帮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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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精神损失费在法律上一般被称为精神损害赔偿,它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益或者某些特定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受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了多方面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表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两种常见情况。一是人身权益受损。比如身体受到伤害、名誉权被侵犯、肖像权被恶意使用等。这里强调“严重精神损害”,一般轻微的精神不适是不能主张赔偿的。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因为他人的诽谤导致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就可能符合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二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损。这类物品往往承载着个人特殊的情感价值,像祖传的唯一照片、结婚戒指等。当他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这些物品受损,并且给物品所有人带来严重精神痛苦时,物品所有人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所以,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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