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未收楼前物业费缴纳有什么规定?

我买了套房子,还没去收楼,物业就通知我要开始交物业费。我不太明白,没拿到房子就要交物业费合理吗?想了解下民法典对于未收楼前物业费缴纳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我需不需要交这笔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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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关于未收楼前物业费缴纳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相关的法律概念。物业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即便业主还未收楼,只要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业主是有约束力的。 然而,对于未收楼前物业费是否需要缴纳,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因为业主自身原因拖延收楼,比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收楼手续,那么从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通知业主收楼之日起,业主通常就需要开始缴纳物业费。这是因为此时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业主对房屋有了事实上的控制可能性,虽然没有实际入住,但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诸如小区公共区域的维护、安保等服务,业主理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要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时交付,例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整改且未达到交付标准,那么在整改合格交付之前,物业费一般由开发商承担。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未能实际取得房屋的控制权,也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让业主承担物业费是不合理的。 所以,在遇到未收楼前物业费缴纳的问题时,业主首先要确定未收楼的原因,然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判断自己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若与物业或开发商就物业费缴纳问题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甚至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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