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的?
我有套房子空置着没住人,可物业还是让我交物业费。我不太明白,这空置房的物业费该咋收呢?民法典里是不是有相关规定呀?我就想弄清楚这个收费标准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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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对于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不过,《民法典》本身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空置房物业费的具体收取标准。通常情况下,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是由地方政策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来确定的。有些地方政策会规定空置房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物业费。比如,有的地方规定空置6个月以上的房屋,物业费可按70%缴纳。 从原理上讲,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是针对整个小区的,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安保、设施维护等,并不会因为个别房屋空置而减少服务成本。所以,即便房屋空置,业主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物业费。 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空置房物业费不合理,可以先查看当地是否有相关政策规定。若有明确政策,可要求物业公司按照政策执行。同时,也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公司协商。若协商不成,业主还可以通过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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