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物业费交费有哪些规定?
我家小区物业费有点高,而且服务也不怎么样,我就不想交物业费了。但又怕违反法律规定,想知道民法典里关于物业费交费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我这种情况可不可以不交物业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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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物业费交费有明确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只要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其中就包括缴纳物业费。 其次,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比如说,有的业主以自己长期不在小区居住,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这种理由通常是不被法律支持的。因为物业服务是针对整个小区提供的,包括对公共区域的维护、安保等,并不会因为个别业主未实际居住而停止服务。 另外,如果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过,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这是为了保障业主最基本的生活需求,避免物业服务人采取过激手段催费。 最后,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例如小区卫生状况差、安保措施不到位等,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业主不能直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而是应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与物业服务人协商、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或者提起诉讼等。总之,业主和物业服务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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