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物业用房面积有什么规定?
我买了个小区的房子,听说小区得有物业用房。但我不知道这物业用房面积该多大,想了解下民法典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我也能心里有数,看看小区符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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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对物业用房面积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明确物业用房的概念。物业用房是给物业服务企业用于开展物业服务相关工作的房屋,像物业办公室、客服接待处等都属于物业用房。 不过,《民法典》本身并没有直接对物业用房的具体面积作出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主要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强调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在物业管理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未涉及面积标准。 关于物业用房面积的具体标准,通常由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来确定。比如有的地方规定,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所以,如果想确切知道当地物业用房面积标准,建议查阅当地的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或者咨询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这样就能清楚了解所在小区的物业用房面积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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