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小区物业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小区物业有着多方面的规定。 首先,在物业服务合同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不管是前期物业合同还是后期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后签订的合同,业主都要遵守其中的约定。同时,业主也能依据合同来要求物业履行相应的服务。例如,如果合同约定物业要定期打扫小区公共区域,而物业没有做到,业主就有权利要求其整改。 其次,关于物业服务人的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这就明确了物业需要对小区的公共设施、绿化、安全等方面负责。比如,物业要保证小区的电梯正常运行,对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要保障小区的消防设施完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再者,在费用方面,《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这是为了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权益,防止物业因物业费问题而采取过激行为。同时,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这让业主能够清楚地了解物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情况,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 此外,业主也有权利解聘物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赋予了业主自主选择物业服务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