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哪些关于物业的法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不少关于物业的法条。首先是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不管是前期物业合同还是之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签订的合同,业主都要遵守其中的规定。 其次,第九百四十条提到,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如果业主大会选了新的物业,并且新合同生效了,原来的前期物业合同就不用再履行了。 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的主要职责。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这表明物业要对小区的设施、环境等进行维护,保障小区的正常秩序和业主的安全。 第九百四十三条指出,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这是为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让业主清楚物业的工作内容和费用收支情况。 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这明确了业主有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但同时也规定了物业追讨物业费的合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