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物业管理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典》中的物业管理条例是调整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它保障了业主对物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了物业服务人的服务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物业服务人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意味着物业要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小区的卫生环境良好,还要保障小区的安全秩序。例如,定期检查电梯是否正常运行,及时清理小区的垃圾等。 其次,关于业主的权利。《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也就是说,业主有权利更换不称职的物业服务人。同时,业主对物业的服务质量有监督的权利,如果物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进行整改。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这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让业主清楚地了解物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情况。 最后,如果物业服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业主可以通过与物业协商、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