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害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人身侵害的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关系到受害人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简单来说,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权利人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间,虽然权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对方可能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法院经审查如果确实超过时效,权利人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人身侵害案件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通常是指受害人知道自己身体受到伤害,并且知道是谁造成了这个伤害的日期。例如,张三被李四打伤,张三当时就知道自己受伤且是李四所为,那么诉讼时效就从受伤当天开始计算。 不过,在实际生活中,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有时候受害人当时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或者虽然知道受伤但不知道伤害的程度和后续影响。比如,在一些医疗侵权案件中,患者可能在手术后一段时间才发现身体出现异常,经过检查才知道是之前的手术存在问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就从患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身体的异常与之前的医疗行为有关时开始计算。 另外,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了一些法定的事由,诉讼时效可能会中断、中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比如,受害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侵权人主张过权利,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诉讼时效就会中断,重新开始计算三年。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待中止时效的事由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例如,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受害人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无法向法院起诉,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