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三年该怎么算?
我之前遭遇了人身损害,当时没顾得上追究赔偿。现在过了一段时间,听说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三年。我不太清楚这个三年时间到底从啥时候开始算,是从受伤那天算,还是从知道可以索赔的时候算呢?想弄明白这个时间计算方式,怕错过维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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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三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它直接关系到受害人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应有的赔偿。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三年的计算方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通俗来讲,“知道”就是受害人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身体受到了伤害,并且清楚是谁导致了这种伤害。“应当知道”则是指虽然受害人可能没有明确意识到权利受损,但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当时的情况,他应该能够意识到。比如,受害人受伤后,由于当时情况紧急没有立刻发现身体的某些损伤,但在合理的检查和诊断后发现了这些损伤,那么从发现损伤并且知道侵权人是谁的那一刻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是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因为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害时可能由于认知、心理等因素,无法及时主张权利。 另外,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此外,诉讼时效还可能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在遇到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要密切关注这些时间节点和法律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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