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物业服务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物业服务合同作出了多方面规定。
首先是定义方面,根据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就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给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然后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这里的物业服务人,既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也包括其他管理人。简单说,就是你享受物业提供的服务,就得按约定交钱。
其次是合同内容和形式。第九百三十八条表明,合同内容一般涵盖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而且,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对业主有利的服务承诺,也算合同一部分,并且合同得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以后看物业合同,这些内容都得关注,口头承诺也算数,但最好落实到书面上。
在合同效力上,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都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不管哪种合同,业主都得遵守。
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第九百四十条提到,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如果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了,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终止。
在物业服务人的义务方面,第九百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可以把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组织或第三人,但得对这部分负责,而且不能把全部服务都转委托或者支解后转委托。第九百四十二条指出,物业服务人要按约定和物业使用性质,好好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维护区域基本秩序,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遇到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报告并协助处理。
相关概念: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
转委托:是指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人委托的部分或者全部事务转由第三人处理,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委托合同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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