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规定?
我是小区业主,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对业主委员会的具体规定。比如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职责范围、权利义务这些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心里有个底,也能更好地参与小区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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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业主委员会有一系列重要规定。 首先是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这意味着业主们有权利自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来代表大家管理小区事务,而政府相关部门和居委会要给予一定帮助。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方面,它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第九百三十九条)。简单来说,就是负责和物业公司谈合作,签订服务合同,确保小区能得到合适的物业服务。 从权利义务来看,业主委员会要履行好职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享有监督权(第二百八十条)。如果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这是为了防止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力,保障每一位业主的利益。 此外,业主委员会还要及时处理业主的合理诉求,在涉及小区公共事务的决策上,要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做到民主、公正。同时,业主也有义务配合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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