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业委会的权限有哪些?
我住在一个小区里,最近小区要成立业委会,我不太清楚业委会到底有啥权力。想了解下在民法典里,业委会到底能管哪些事儿,有哪些权限是被法律认可和限制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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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组织。它拥有一定的权限,同时也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业委会有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选定合适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 其次,业委会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要求建设单位更换不符合约定的物业服务人。并且在日常管理中,业委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若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再者,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委会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小区的重大事项,如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进行讨论和表决,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此外,业委会还可以对小区公共收益进行管理和监督。《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进行约定。其中,公共收益的管理也是重要内容之一。业委会需要确保公共收益的收支透明,合理使用这些收益,用于小区的建设和维护。 总之,民法典赋予了业委会一定的权限,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小区的正常管理秩序。但业委会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业主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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