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是怎样的?


在日常生活中,借款行为十分常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借款利息的确定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一规定直接体现了国家对高利放贷行为的否定态度。通俗来讲,高利放贷就是出借人以过高的利率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这种行为可能会使借款人陷入债务困境,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那么,多高的利率算高利呢?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利率标准,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目前一般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作为司法保护的上限。超过这个上限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例如,如果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是3.65%,那么四倍就是14.6%,如果约定的年利率超过14.6%,超过部分的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 其次,关于借款利息的确定,《民法典》也有详细规定。根据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这意味着,如果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要支付利息,那么出借人就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比如朋友之间的借款,没有书面或口头约定利息,就不能事后主张利息。 另外,该条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对利息约定不清楚,又无法协商一致,就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利息。但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只要约定不明确,就视为没有利息。例如,甲向乙借款,只说会给一定利息,但没说具体多少,两人也协商不成,这种情况下,如果甲和乙都是自然人,就不用支付利息。 这些规定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借款人在面对借款利息问题时,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合同和交易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借款利息,避免因高利放贷而导致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总之,无论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借贷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