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他人故意伤害成轻伤一级,民事赔偿是怎样的?

我被别人故意伤害成轻伤一级,现在想了解一下关于民事赔偿这方面的情况。不知道具体能要求对方赔偿哪些费用,赔偿标准是怎样的,走什么程序才能拿到赔偿。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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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轻伤赔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被他人故意伤害成轻伤一级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这在法律上叫做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因为别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自己身体受到伤害,从而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具体来说,医疗费是指为了治疗受伤而产生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手术费等,需要有相关的医疗票据作为凭证。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在治疗和康复期间,需要他人护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以正式票据为凭。营养费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误工费则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因为轻伤一级导致受害人残疾,那么还需要赔偿辅助器具费,比如轮椅、拐杖等,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主张民事赔偿时,受害人可以先和加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医疗票据、诊断证明、误工证明等,来证明自己的损失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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