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对未约定还款期限有什么规定?
我借钱给别人,借条上没写还款时间。现在我想让对方还钱,不知道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这种没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我什么时候能要求对方还钱,对方又应该在多久内还我,想了解一下民法通则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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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通则》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规定之前,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起已废止,但在《民法典》施行前,《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有相关规定,且《民法典》也延续了相关精神。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就意味着,如果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没有写明还款时间,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钱,但要给债务人留出合理的时间来筹集资金等做还款准备。 在《民法典》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这里的合理期限,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例如借款金额大小、债务人的资金状况等。 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还款,并且给予了合理的准备时间,而债务人到期仍未还款,就可能构成违约,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等。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并给予合理准备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所以,未约定还款期限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权利无法保障,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合理主张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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