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不予审理的法条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中,当某些情况出现时,法院会作出不予审理的决定,这主要依据以下一些法条规定。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该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起诉不满足这些条件,法院会不予受理。比如,张三起诉李四要求赔偿,但张三和李四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那么法院就可能依据此条不予审理。 还有第一百二十七条,其中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形法院不予受理。比如,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因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是不同的诉讼类型,适用不同的程序和法律。如果原告把本应属于行政诉讼的案件当作民事诉讼来起诉,法院就不会审理。再如,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体现了仲裁协议的效力,如果双方约定了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另外,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适用于驳回起诉。当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时,会裁定驳回起诉,这也是不予审理的一种情况。例如,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无法确定被告身份,法院经过审查后就可能裁定驳回起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有相关规定。比如,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重复起诉是指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例如,甲已经就某一纠纷向法院起诉并获得了判决结果,之后甲又以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法院就会依据相关规定不予受理。 总之,这些法条和规定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中法院不予审理的依据,当出现相应情形时,法院会依法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