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意向通知书应该在多少天内送到业主?
我在一个项目里遇到索赔的事儿了,现在需要给业主送索赔意向通知书,但我不知道要在多久之内送过去。要是送晚了会不会就没效力了啊?我特别想知道这个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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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领域,索赔意向通知书的送达时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索赔方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索赔意向通知书是指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或供应商等向业主发出的表明其有索赔意愿的书面文件。一般来说,相关规定要求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交该通知书。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 2017 - 0201)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这里的28天是一个较为常见的时间限制,但不同的合同可能会有不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送达时间,那么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例如,有些合同可能约定为14天,在这种情况下,就应以合同约定的14天为准。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一旦发生可能引发索赔的事件,相关方应及时查阅合同条款,确定索赔意向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业主送达,以确保自己的索赔权利。如果因为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应及时与业主沟通,争取得到业主的理解和认可,避免丧失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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