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设定权是如何分类的?


行政处罚设定权,通俗来讲,就是哪些主体有权力规定什么样的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以及会受到何种处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分类。 首先是法律的设定权。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意味着,像行政拘留这类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有法律才有权力规定。法律的设定权是最全面、最高层级的,它为整个行政处罚体系奠定了基础。 其次是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也就是说,行政法规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但可以对其他各类处罚进行设定和细化。 接着是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地方性法规主要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补充和细化。 然后是部门规章的设定权。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最后是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总之,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分类是根据不同的立法主体和其权限范围来确定的,这种分类有助于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