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在法律诉讼中,诉讼费是当事人进行诉讼需要向法院交纳的费用。不过,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也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规定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首先,我们来看看免交诉讼费的情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是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是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是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比如,一位依靠低保生活的老人,因子女不支付赡养费而起诉,就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 接着是减交诉讼费的情况。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是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是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是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例如,一个家庭因遭受洪灾,生活陷入困境,此时若该家庭的成员涉及诉讼,就可能符合减交诉讼费的条件。 最后是缓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是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是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是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是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比如,劳动者因被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进入诉讼程序,且正在接受法律援助,就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 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时,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法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这样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保障了不同经济状况的当事人都能平等地参与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