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哪几类?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民法通则里提到了法人分类,但不太清楚具体分为哪些类型。我想详细了解一下民法通则中对法人的分类情况,好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概念,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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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分类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以往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法人进行了明确的分类。 首先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简单来说,像我们常见的各种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它们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赚钱,通过开展各类经营活动来获取利润,这些就属于企业法人。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其次是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比如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它们依靠国家财政拨款来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进行国家的行政管理、司法审判等活动。《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再者是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像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就属于这一类。这些单位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在文化、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最后是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例如各种行业协会、商会、慈善组织等。它们是基于会员的共同意愿而成立,开展的活动也是为了会员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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