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它体现着民法的基本价值,是民事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基本准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意味着无论自然人的性别、年龄、职业、种族等,还是法人的规模大小、经济实力如何,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情况。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就是说,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能够自主地决定是否参与某一民事活动,与谁参与,以何种方式参与等。例如,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和谁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条款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的劣势,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那么这种行为可能就违反了公平原则。比如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诚信原则也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讲诚实、守信用,如实告知相关信息,不欺诈、不隐瞒。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意味着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不能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比如,一些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绿色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考虑对环境的影响,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