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申请建房但未出资,房产该如何分割?


在共同申请建房但未出资的情况下,房产分割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在共同申请建房的情形下,通常意味着双方有共同建造并拥有房屋的意愿,但出资情况会对房产的最终归属和分割产生重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而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对于共同申请建房但未出资的情况,如果双方有关于房产分割的书面协议,那么应当按照协议来进行分割。因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 若没有书面协议,就要考虑建房时的实际情况。虽然一方未出资,但如果其在其他方面对建房有贡献,比如提供了劳务、技术等,也可以适当分得部分房产份额。不过,相较于出资方,未出资方的份额可能会相对较少。 例如,甲和乙共同申请建房,甲出资建设,乙未出资但在施工过程中帮忙管理、协调等。在分割房产时,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甲的出资情况以及乙的劳务贡献,酌情确定双方的房产份额。一般来说,甲可能会获得较大比例的房产份额,但乙也能因为其实际贡献而获得一定的份额。 另外,如果未出资方在申请建房时是以家庭共有等特殊关系为基础的,可能会按照共同共有的方式进行分割。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进行分割。 总之,共同申请建房但未出资的房产分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