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需要什么条件?


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满足多方面条件。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说,医疗事故的主体得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简单讲,就是给你看病的医院得是正规合法的,给你治疗的医生、护士等人员也是有相应资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相关事故,这就明确了主体要求。 其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比如该做的检查没做,该用的药没用对,这些都可能属于违反规范的情况。 再者,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也就是说,医护人员存在疏忽、不认真等过错导致了不良后果。 然后,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这就是说因为这次医疗行为,患者身体出现了诸如伤残、功能障碍等损害情况。 最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即患者的损害后果是由医疗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 另外,在申请程序上,也有一些条件限制。比如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时,如果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医学会通常是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也不再受理鉴定申请;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同样不受理;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也不再重复受理;非法行医造成的情况也不在受理范围内 。 在申请时,病患需按照程序操作,详细填写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提交与此次事故相关的所有资料文件,并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7条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生命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 满足这些条件,才有可能顺利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明确责任归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