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准备多种材料,这是为了保证鉴定能够全面、准确地进行。 首先是病历资料原件,这包含很多种类。像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它记录着患者住院期间病情发展变化;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对死亡病例进行分析探讨的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针对难以诊断治疗的病例进行研究的记录;会诊意见,是不同科室医生对患者病情给出的看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记录了上级医生对患者的检查和指导情况。还有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也都要准备好。这些资料能让鉴定人员全面了解患者的治疗过程。 另外,如果有抢救急危患者的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也需提供。 对于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也要准备。 还有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也要一并提供。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相关概念: 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会诊意见:是邀请其他科室或其他医院的专家对患者病情进行讨论后给出的诊断和治疗建议。 住院志:是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体格检查、实验室及器械检查,书写的反映患者病情和诊疗情况的医疗文书。





